律師鉆空子收黑暴基金打官司 或涉詐騙罪公然資助黑暴分子的“612人道支援基金”,再為打黑暴案的年輕大狀提供快速上位捷徑!本港現時有逾2000宗黑暴案件正排期上庭,據報,有年資不足的大狀,居然向法援署表明是“義務”性質協助另一大狀,實際上是收取“612基金”費用,累積上庭經驗。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假如情況屬實的話,法援署就是把關不力;另一方面,相關大狀有機會觸犯詐騙罪。 去年10月“612基金”聲稱撥款1500萬實行“第二位大律師計劃”。該計劃目的是資助一批不符法援署資格,但又為被告在案件初期提供服務的大律師。“讓更多大律師能透過參與案件累積經驗,增加合資格律師名單人數以應付未來需要”。要符合“612基金”的申請資格,被告首先要取得法援批準,而“第二位大律師”若要為被告提供服務,須年資在五年以下,以及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師同意“聘請”,“第二位大律師”才能協助跟進案件。 年資不足大狀鉆空子接案 此外,資料顯示,現時有逾2000宗黑暴案件陸續上庭,不少黑暴案被告都有申請法援。要成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大律師,至少要有五年或以上執業經驗,否則不能加入法援署的大狀名單。一般情況下,法援署只會批準一個大律師代表一名被告,除非案情復雜,否則甚少批準兩名大律師代表同一名被告。然而,有年資不足的大律師,向法援署表明會收取“612基金”費用,聲言以“義務”性質,跟隨資歷較深的大律師處理黑暴案件,累積上庭經驗。 換言之,這種方式聲稱“義務”,實則卻收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丁煌質疑,612基金有關做法是蓄意令部分想接黑暴案、但年資不足的年輕大狀快速上位,“蓄意旨在機會”,年資不足卻可以從制度外參與案件,對其他符合法援資格的外判律師不公平。他說,大律師獲得法援案件的話,就會拿到法援署批出的證書。如果同案有其他大律師表明“義務”協助的話,法援署會額外批出證書給該名大狀。他認為,假如大律師一早向法援署表明會收取“612基金”資助,但同時報稱“義務”性質,而法援署仍然向該大律師批出許可的話,法援署相關人士就是扭曲了遴選機制,有關人等有機會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若知情仍批準 法援署失職 丁煌又指,如果大律師向法援署表明是“義務”,其後卻收取“612基金”的費用,這樣是前後不一致,有機會構成詐騙罪,情況是非常嚴重的;而且大律師不是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是透過與該案無關的第三方收取金錢,整套律師服務安排錯綜復雜,牽涉人士眾多,肯定有問題。“這樣具‘創意’的安排來接受政府官方法援署以外,不知名人士捐贈與第三方非訴訟團體支付的金錢,簡直是開天辟地,前所未有。”他強調,黑暴期間這麽多案件陸續開審,法援署一定要維持公平公正,嚴肅處理這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