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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詐騙集團 台立法私刑拘禁淩虐最重判7年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5月16日電 據台媒報道,台立法機構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淩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 圖為新北警方去年11月救出求職遭詐騙囚禁受害者 (新北警方提供)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淩虐。這4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完) 【編輯: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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