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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培育體育精英重在“全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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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9:29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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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一,本報(筆者指《香港經濟日報》)評論版刊發黃慧日的《江旻憓入馬會做高管,其他運動員怎麼辦》一文,引來輿論廣泛關注。巴黎奧運會女子個人重劍金牌得主江旻憓退役後,近日受聘香港賽馬會,任對外事務助理經理。黃慧日撰文認為,人們在為江旻憓祝福的同時,應更多關注退役運動員的出路問題。

香港中通社圖片

正如黃慧日所言,賽場奪冠者畢竟是鳳毛麟角,大批運動員拼搏多年,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脫穎而出,退役之後求職之路並不平坦,而長年高強度訓練留下的傷痛,也將伴其一生,給生活平添了不少困難。在香港這樣一個競爭激烈的社會,他們往往處於競爭劣勢地位。

任何優秀人才都離不開成長的優質土壤;香港要產生更多的體育人才,必須作長遠規划,為運動員提供“全生命週期”的制度保障。

培育階段:不可荒廢學業

許多國家都存在運動員退役後“求職難”的現象;從源頭上看,是過早地荒廢學業,不少人從中學階段就把主要精力用在訓練和比賽上,文化課糟糕得一塌糊塗,退役後淪為低級打工仔。

美國大多數小孩四五歲就開始踢足球、練跆拳道、打網球,目的是令孩子從小養成體育鍛鍊的習慣。美國的大學也有體育特長生,這些學生也有不願學習文化課的現象;但美國不鼓勵學生放棄學業去搞體育運動,如果學習成績低於一定標準,就會失去上場比賽的機會。

香港發展體育事業應明確兩大問題:其一,體育運動的終極目標是強身健體;因此,以體育比賽帶動全民健身、提高人口素質,這才是根本。其二,少數佼佼者總是在龐大運動員隊伍的基礎上脫穎而出的;因此,應做大體育人才的“基數”,“多中選優”“多中培優”才是發力重點。

基於以上兩點,不應讓孩子荒廢學業,而應以“全生命週期”的理念,讓孩子學業與體育並進,令今後成長就業有多種選擇。

訓練期間:應該提高待遇

近年來,特區政府在體育上的投入持續增加,以2023/2024年度為例,支出72.3億元,用於“普及化”的投入超過80%,用於“精英化”的投入約13%--15%。

在“精英化”投入方面,分為“成人隊、精英丙、精英乙、精英乙級+、精英甲和精英甲+”共6個級別,每月資助額由7130元至44500元不等。運動員取得重大比賽參賽資格,可晉身“精英丙”,每月資助11520元;如能在奧運或亞運賽事中奪牌,每月資助44500元。非全職運動員的資助額則為每月2530元至10070元不等。

近日,有運動員“吐槽”,成人隊7130元的資助額太低,在最低工資之下,致使不少年輕人放棄體育運動,希望政府改善運動員待遇,至少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呼聲值得重視,運動員需要高強度訓練,營養必須跟上,不能參照普通人的生活費為其制定標準,應當適當提高資助額度。此外,還應對體育資助項目進行系統梳理,看看還有哪些項目的資助力度不夠,哪些資助標準需要細化,等等。精英項目重在一個“精”字,“好鋼要用在刀刃上”才是關鍵。

退役出路:提供更多幫助

江旻憓退役後獲得不錯的就業崗位,這是一個特例。大多數運動員並無這樣的好機會。這其中的情況千差萬別,有運動員個人素質的原因,有所從事體育項目的約朿,有就業市場的局限,不一而足。比如,有的運動項目觀賞性強,運動員知名度高,商業代言的訂單足以令其過上富裕生活;而有些運動項目則比較冷僻,很難獲得商業代言機會。

政府的作用在於“拾遺補缺”,在“市場失靈”的地方,揮動“政府之手”保障社會公平。因此,政府的重要職責不是“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政府應為退役運動員提供更多幫助。

比如,設置公益性崗位。可稱為“全民健身教練”或“全民健身指導”,由政府發放薪酬,在社區或體育場館為市民提供免費的健身指導。——這符合“精英帶動大眾”“體育運動帶動全民健身”的邏輯。

又比如,鼓勵學校聘用退役運動員當體育教師。對聘用退役運動員當體育教師的學校,按人頭每年給予資金支持,可在公立學校試行,隨後推廣到所有學校。——這符合“人盡其才”的邏輯。

政府的幫助,當然不限於就業,也可支持退役運動員求學。不少運動員退役後選擇“回爐再造”,學“一技之長”,固“立身之本”,政府可給予一定資金補貼。對於大多數運動員來說,他們雖沒有奪得重大比賽的獎牌,但他們為此努力過,也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應該得到一定補償。——這符合“付出與回報成正比”的邏輯。

退休制度:重在兜牢底線

在全世界體育界,最令人羨慕的是NBA退休金制度,被稱為“金色保障”的制度,球員打滿三賽季可享受退休待遇。球員可選擇45歲起領取退休金,也可以選擇在50歲或60歲時領取。一名球員在45歲時開始領取,每月能獲得的金額是“306.34美元的三分之二,乘以他的效力年限”;若60歲起領取,則為“1666.7美元乘以他的效力年限”。

由於NBA得到的商業贊助數額龐大,完全有能力為運動員建立這樣優越的退休金制度。在建立運動員退休金制度上,香港應“把有為政府同高效市場結合起來”,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第一,鼓勵體育俱樂部為運動員建立退休金制度。對於那些商業價值較高的體育項目,支持其將一部分收入投入到運動員退休金“蓄水池”,政府可按照一定比例投入配套資金,共同做大“蓄水池”。

第二,政府為運動員建立補充養老金制度。許多體育項目並不能帶來可觀的商業收入,政府可出資為運動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令運動員多一份保障。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上個月在京會見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時說:“對於面臨內外環境深刻變化的香港來說,同樣要識變、應變、求變,通過改革實現更好發展。”

夏寶龍這段話是針對香港社會的整體情況而言,單就體育運動來看,同樣有“通過改革實現更好發展”的必要,無論是舉辦“體育盛事”,還是推動全民健身,都需要長遠規劃;因此,為運動員提供“全生命週期”的制度保障,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課題。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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