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通過修例 國安案無罪裁決可上訴香港新聞網7月13日電 香港特區立法會昨日(12日)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訂定兩項法定上訴程序: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就高等法院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訴。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發文表示,條例草案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現法律錯誤,導致被告誤被無罪釋放而提出兩項修訂。此次修例有效填補控方未能提出上訴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林定國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就有意見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6條的上訴機制會否令律政司可以不斷就同一宗案件提出上訴,直至將被告人定罪為止。林定國強調,條例草案只是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 是否裁定審判庭犯錯,以及是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皆由上訴法庭經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獨立公正作出判決。若上訴法庭駁回控方的上訴,除非控方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基於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並獲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給予上訴許可,否則有關刑事檢控程序便會終結。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會出現濫用的情況。 林定國稱,修訂展現法治精神允許控辯雙方皆有上訴渠道的原則,加強了刑事審訊中的程序公義。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第46條上訴機制有關的條文,將於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表示,有人稱修例“一定要告到入罪”是別有用心的誤導。只要上訴時間未屆滿,上訴法庭推翻命令,發還重審不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新民黨議員容海恩認為,有關修訂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在現行制度下,如果法官有明顯法律錯誤的判斷,也沒有上訴機制,修例可堵塞漏洞,彰顯法律公義。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吳秋北亦說,修訂條例針對高等法院漏洞,有關漏洞某意義上要進一步完善,釋除公眾疑慮、有更好把關。(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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