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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終極上訴駁回 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12日電 已解散的“民陣”2019年8月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處緩刑或監禁。7人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日(12日)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7名上訴人依次序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他們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7人早前均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因應之前撤銷組織定罪及判刑,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至於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則獲緩刑2年。(完) 【編輯: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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