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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企業境外上市規則 明確不可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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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8 10:11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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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2月18日電 2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佈境外上市備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則,自2023年3月31日起實施。此次發佈的制度規則共6項,包括《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和5項配套指引。明確規定赴境外發行上市的中國境內企業不可洩露國家秘密,必須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可損害國家利益。

資料圖片 新華社

證監會將支持滿足合規要求的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完善不可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及條件,明確境外發行上市境內企業不可洩露國家秘密,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可損害國家利益。對於以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

中國證監會表示,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會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對於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四類情形,明確不得赴境外上市。

管理試行辦法又指出,在現有制度規則明確涉及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前置程序的情況,企業才需要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相應監管文件。

中證監亦與香港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以進一步加強有關境內企業香港上市相關事宜的監管合作,明確在發行上市、跨境執法合作、中介機構監管、信息交換等領域相關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

附: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全文

一、問:請介紹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發佈實施的背景和意義。

答: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支持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當前國際環境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發佈實施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進一步表明國家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政策導向不會改變,與全球投資者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的願景目標不會改變。

近年來,隨著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的快速發展,現行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在系統總結監管實踐、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立足於現行監管實踐,著力提升規範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規範、以規範促發展,更好發揮法治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推動形成良好市場生態,進一步優化監管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信心。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並給予支持。

二、問:與前期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發佈的制度規則有哪些調整變化?

答: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企業、市場機構等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我們會同有關部門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納。和前期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變化。

一是完善負面清單。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聚焦重大境內合規問題,完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把應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事項交給市場,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二是科學劃定監管範圍。進一步明確間接境外上市的標準,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合理界定,在減少監管盲區的同時避免監管泛化。三是細化備案程序要求。充分考慮境外融資實踐,區分境外發行上市的不同類型,差異化設置備案要求,減輕企業備案負擔。加強備案流程與境外實踐的銜接,完善境外分次發行等境外常見融資行為的備案程序,避免影響企業融資效率。

考慮到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初期階段,經國務院批准,先以試行辦法發佈實施。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研分析和跟蹤評估,不斷將好經驗好做法轉化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並適時推動將《管理試行辦法》上昇為行政法規,構建系統完備的境外上市監管法規制度體系。

三、問: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如何體現“放管服”?

答: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統籌發展與安全,注重放管結合,依法依規簡除煩苛、完善監管、優化服務。

在“放”的方面,備案管理對不符合資本對外開放實際和市場需要的限制,能放開的堅決放開,能取消的一概取消。與現行行政許可相比,備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規性,也更為精簡。企業境外再融資為發行上市完成後備案,便利企業利用時間窗口完成發行。

在“管”的方面,備案管理將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適度監管,實現境內證券監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錯位”,強化境內外監管協同,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保持對跨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作,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共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服”的方面,備案管理將積極借鑒境內上市監管的有關做法,建立備案溝通機制,提高備案效率,避免企業和中介機構為拿到一個意見、安排一次訪談多頭跑、反複跑。同時,證監會將加大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持續推動完善監管標準要求,形成示範案例,切實提升市場主體的獲得感。

四、問: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安全審查、行業監管程序如何銜接?

答:安全審查和行業監管程序是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制度規則明確規定的程序,有比較清晰的適用標準範圍和要求,與境外上市備案管理是相對獨立的監管環節,企業對照相關規定自主判斷、依法依規申報即可。只有在現有制度規則明確涉及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前置程序的情況下,企業才需要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相應的監管文件。比如,企業達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所規定標準的,應當在備案前依法履行網絡安全審查程序;再比如,企業在境外發行可轉債,應當根據外債管理部門規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債審核登記程序,等等。

五、問:備案管理對存量和增量企業有哪些安排?

答:為保障備案管理平穩有序推進,對於存量和增量企業的備案將作出以下安排。

首先,《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其次,《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準註册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最後,對於已獲中國證監會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六、問:備案管理對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有何安排?

答:對於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證監會將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完)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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