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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更新針對新疆“商業警示”後,日企在中美之間為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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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15:24 | 稿件來源: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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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更新針對新疆供應鏈的“商業警示”後,夾在中美之間的日本企業難受了。

  據《日本經濟新聞》當地時間7月15日消息,由於美國這份“商業警示”以法律制裁相威脅,要求在美企業退出新疆供應鏈、創業或投資項目,多家同中美有貿易往來的日企表示,企業篩查新疆供應鏈以向美國“自證清白”的壓力顯著增大,甚至感到強人所難。

  而且,即使是那些向美國“自證清白”、明確表示與新疆沒有關係的公司,也面臨著被美國打壓的風險,例如優衣庫就曾在聲明未使用新疆棉後,依然被美國海關以使用涉嫌新疆“強迫勞動”生產的棉花為由停止進口審批。

  日本“四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森・濱田松本事務所(Mori Hamada & Matsumoto)律師宮岡邦生表示,雖然日企在美國面臨巨額罰款或刑事指控的風險變大,但依舊要小心地在中美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如果僅僅為了回應美國的要求而停止(與中國供應商的)業務,可能會面臨中國的打擊。

  當地時間7月13日,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國土安全部、貿易代表署(USTR)、勞工部聯合發布針對新疆供應鏈的“商業警示”。

  該警示點名美國“企業和個人”,除了有可能接觸或與新疆地區的運作、供應鏈、勞工有關聯的企業和個人外,還加入了投資者、顧問、勞務中介、學術機構和研究服務提供者等,指出他們應了解與新疆有關實體或個人來往,“可能會帶來的重大商譽、經濟與法律風險”。

  警示中向這些美國企業與個人發出威脅,稱“若不退出與新疆相關的供應鏈、創業或投資項目,就有很高風險可能觸犯美國法律。”

  美媒指出,根據這份“商業警示”的內容,哪怕企業業務與新疆只有“間接”聯系,都有可能違反美國法律。

有關新疆供應鏈的“商業警示”截圖
有關新疆供應鏈的“商業警示”截圖

  《日本經濟新聞》15日報道稱,美國對新疆供應鏈的這一系列措施,尤其是其中要求斷絕同新疆的“間接”聯系的內容,已經讓日本企業“緊張不安”。

  據報道,日本多晶矽生產商德山公司(Tokuyama)表示,公司雖然沒有直接從新疆采購原料,但承認“目前無法追蹤貨物交付前每一步過程”,只能繼續評估其二級和三級供應商。

  “目前還不清楚美國政府最新決定所產生影響。”德山公司表示,將盡最大努力解決供應鏈評估中發現的任何問題。

  日本房屋建築商大和房建公司(Daiwa House Industry)表示,其直接供應商沒有一家在新疆開展業務,但尚未證實二級和三級供應商是否在新疆開展業務。

  報道指出,大多數日本企業很難理清楚供應鏈的完整樣貌,篩查全部間接供應商並非易事。

  日本一家與新疆某工廠有業務往來的服裝公司就指出:“我們需要處理許多不同的產品,查清每一種產品的供應鏈不是一個現實可行的選擇。”

  而且,即使是那些向美國“自證清白”、明確表示與新疆沒有關係的公司,也面臨著被美國打壓的風險。

  日本零售控股公司迅銷集團(Fast Retailing)曾於去年表示,其旗下品牌優衣庫(UNIQLO)的產品並非在新疆地區生產,優衣庫的生產合作夥伴也沒有向新疆地區分包生產合同。

  但在今年1月,美國海關部門仍以使用涉嫌新疆“強迫勞動”生產的棉花為由停止了一批優衣庫襯衫的進口審批,即使優衣庫之後提交了未使用新疆棉花的證據,但還是被美國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采信。

  事實上,就算是那些與新疆確實存在業務往來的日本企業,也並未發現美國口中所謂的“強迫勞動”。

  據報道,日本品牌無印良品(Muji)表示,其服裝產品使用的是新疆棉花,但沒有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強迫勞動”情況。

  日本調味品生產商丘比公司(Kewpie)也表示,已與供應商確認,新疆采購的原料沒有“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

  針對美國此次“商業警示”帶來的影響,日本“四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森・濱田松本事務所律師宮岡邦生表示,日本企業面臨巨額罰款、刑事指控、被美國合作商解除合同的風險明顯增加。

  宮岡邦生指出,日本企業必須要小心地在中美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如果(日本)企業僅僅為了回應美國的要求而停止(與中國供應商的)業務,它們可能會面臨中國的‘報復性措施’。”宮岡邦生說道,“他們需要密切關註美國和中國的監管規定。”

  根據今年6月10日公布實施的《反外國制裁法》規定,若日本企業盲目執行美國對中國采取的“歧視性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該企業列入“反制清單”並采取反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或者禁止或者限制中國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幹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幹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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