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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大女生暴動罪上訴被駁回 法官指原審結論“無可批評”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6月29日電 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發生暴動,一名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29日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可批評,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故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稱原審法官選擇性地接納或排斥上訴人證供,認為案中沒有任何證據可讓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曾處身暴動的核心範圍,原審法官亦錯誤詮釋《禁止蒙面規例》中“身處非法集結”的意思等。 彭偉昌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承認她自行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並表示是得知有教職員介入調停才去現場,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 彭偉昌說,原審法官可以在判詞中把他分析證據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至於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彭偉昌指,上訴人即使真的只是為了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在現場,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已經足夠定罪。(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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