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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南投縣長涉貪刑期累計400年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8月13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在任內利用職權多次收受回扣,金額達千萬元新台幣,犯貪污罪共計111罪,累積刑期超過400年,台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李已經在監執行。
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颱風莫拉克、颱風凡亞比受災重建等111件工程機會,單獨或共同收取回扣,金額超過千萬元。 2012年因檢調人員在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的茶葉罐,翌年依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元,犯貪污罪共計111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辯稱“遭人誣陷”不斷上訴,台灣“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 除去已經定案的17罪以及4罪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其餘90罪合併為81罪,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並駁回李上訴,全案定讞。 李朝卿自2005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順利當選,2009年成功連任。但他任期還未結束,於2012年涉及多起弊案,遭檢調單位搜索,並由台南地院裁定羈押。檢方對他提起公訴,案件纏訟11年後,終於全數定案。(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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