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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屠龍案”判決 6人被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14日電 (記者 張明臻)香港“黑暴”時期,有極端人員於灣仔計劃製造連環爆炸并槍擊警務人員。案件最終有14人被檢控,特區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7人認罪,除1人早前已判刑,其餘6人14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
7名罪成被告為33歲的賴振邦、26歲的黃振強、28歲的吳智鴻、38歲的彭軍壕、23歲的蘇緯軒、25歲的蔡凱明及32歲的陳玉龍。 案情指,各被告在某團體遊行當日,計劃先後引爆兩個炸彈,並射擊警員。其中一個大炸彈的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爆炸會波及附近民居及油站,造成傷亡。但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計劃夭折。 法官宣判,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涉“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涉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設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涉“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被告陳玉龍涉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9年。 另外,不認罪受審的7人,6人早前獲裁無罪。僅賴振邦1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判囚10年。 法官張慧玲表示,一般悍匪犯案目標為了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是本案案情嚴重得多,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 張慧玲指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很明顯串謀主腦吳智鴻看中小隊的目的進行拉攏。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其後又出任控方證人,並提供電話訊息,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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