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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過草案:患者可自決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20日電 香港立法會20日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賦權病患定下預設醫療指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兩者均是採取“慎入易出”作原則。 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指,今次立法工作標誌著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讓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他強調,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不等同於安樂死,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是在於照顧病人最佳利益,讓病人自然死亡,是合乎倫理及法律的做法。 盧寵茂介紹,會預留18個月準備期,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指引、記錄和系統,並為前線人員提供必要培訓。(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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