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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參加香港國安法起草的法律專家談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地位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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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23:22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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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28日電 11月27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收到中央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公函後,召開了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國安委)會議,并以行政長官以及特區國安委主席的身份在28日的記者會上作出一系列聲明。為進一步了解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國安委的有關規定,記者就特區國安委的性質、地位、職權等問題採訪了2020年參加香港國安法起草的知名國家安全法、行政法專家、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畢雁英教授。

香港中通社圖片(資料圖片)

問:怎樣理解香港特區國安委的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

答:國家主權原則決定了國家安全在任何國家都屬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享有無可置疑的最高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中央既可以直接行使這些權力,也可以設立并授權特定機構行使這些權力。除了設立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相關職權之外,中央還通過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特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相關權力。香港國安法第12至15條規定了特區國安委的性質、地位和職權等。可以看出,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并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在香港特區具有特殊的淩駕地位。

問: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對特區國安委組成人員的規定以及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角色?

答:香港國安法第13條明確了特區國安委的組成,即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其工作由中央委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指導協助。 

香港國安法第15條設立了香港特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特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特區國安委會議,就特區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中央意志通過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出,特區國安委必須執行。這是特區國安委與特區其他機構不同的地方,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中央事權的屬性,也說明特區國安委的決定和行為具有國家屬性,不是一般的地方行政。

問:怎樣理解香港國安法對特區國安委職責的規定?其作出決定的效力如何?

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需要強調的是,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職權,特區國安委就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作出的有關決定,對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在內的特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得到貫徹執行。對特區國安委決定并進行協調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行動,特區政府必須予以配合。

問: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請問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答:該一條規定中的“任何機構”包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以及所有法定、咨詢機構等。該規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區國安委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關決定的執行過程不受干涉。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一規定的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這是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派員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不受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問:現實中如果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存在爭議時,應當怎麼辦?

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完)

【編輯: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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