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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值得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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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08:35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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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接受港媒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他說:“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天(1月19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回答相關提問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可以在當地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強調至少不能說特首由協商產生是違反基本法。林鄭月娥還表示,但如果要以協商取替選舉,就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這是一項非常嚴謹程序;且香港回歸以來,所有特首都是由選舉產生。她表示,從歷史發展和現時情況來看,行政長官以選舉產生是比較好。

  從兩任特首的表述來看,“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是有堅實的法律依據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特首的產生方式的規定概括為“兩路徑一關口”。“兩路徑”是“選舉”或“協商”,“一關口”是“中央任命”。“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也有客觀的現實需要。在經歷了政治動盪、持續暴亂之後,香港社會已被嚴重撕裂,香港的選舉制度暴露出種種弊端,已淪為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工具,在這種情形下,特首以民主協商方式產生,亦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選舉並非唯一的民主實現方式

  號稱“民主燈塔”美國是選舉民主的“楷模”,但近來美國發生的一切,令越來越多的人對美國的選舉制度產生質疑。

  一方面,美國以佔世界不足5%的人口,出現了佔世界20%以上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死亡人數,死亡總人數已接近40萬,令人觸目驚心!然而,共和、民主兩黨均無心抗疫,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爭奪權力上。另一方面,敗選的特朗普煽動支持者暴力衝擊國會大廈,造成5人死亡,特朗普的7000多萬支持者還預謀於今日發起更大規模的暴亂,華盛頓已經處於“內戰”邊緣。事實上,美國“兩黨輪替,資本操縱”式的選舉制度,已令美國社會嚴重撕裂,受苦的是基層百姓。

  選舉是一種不錯的民主實現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發揮正能量的。如果選舉制度被政黨利益或資本騎劫,如果民主選舉演變為民粹主義盛行,帶來的是巨大災難。希特勒當年也是靠民主選舉上台的;歷史證明,希特勒及納粹黨正是利用民意、操縱民意,不僅給德國人民帶來了災難,也給世界帶來了災難。

  由於經濟上的領先,西方發達國家擁有一種天然的優越感,習慣於將自己的民主模式看作是終極模式,凡是不同於他們的民主模式,都被看作是專制、落後的表現。其實,哪種民主模式最管用?誰說了也不算,只能用事實來檢驗。

  今天美國發生的一切啟示我們,西方的選舉制度存在諸多弊端,選舉並非唯一的民主實現方式。

  協商有利於凝聚共識

  西方發達國家長期推銷他們的民主模式,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長期落後,在世界上沒有話語權,其民主模式也長期被忽視。筆者認為,任何國家的民主制度,都必須根植於本國國情,才能實現良政善治。為什麼一些非洲國家,早已實行了西方的民主制度,卻經濟發展緩慢、民生得不到改善?主要原因是脫離了本國國情,西方的民主模式在當地“水土不服”。

  中國的民主模式立足於自身國情,換句話說,是“地上長出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中國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進行了完美結合,特別在領導人的任用方面,長期培養與擇優選拔完美結合。比如,中國有句古語“宰相必起於州郡,猛將必發於卒伍”,也就是說,必須有長期的基層歷練,才能擔當大任。我們看中國領導人每一步的提升,都是通過組織考察、政治體檢、選舉、協商等諸多程序完成的。選舉主要考察的是群眾評價,協商主要考察的是各方評價。二者的完美結合,有利於凝聚共識,產生的領導人各個方面認受度很高。

  改革選舉制度須拓寬思路

  從法律依據看,基本法規定特首產生方式有選舉或協商兩個途徑,是充分考慮了香港發展中的不確定性。社會穩定時,透過選舉產生特首,並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這樣做是沒問題的。但在社會動盪的情況下,選舉有可能變成不同政治派系之間爭鬥的工具,各方相持不下,耗費時間,導致政權機構停擺,殃及經濟民生;到那時,選舉不能起到保障人權的作用,反而破壞公民的發展權、生存權、安全權等。因此,基本法預設了另一條路:協商方式產生特首。選舉和協商兩條路均可走,我們不能被現有的選舉模式限制了思維。

  從“身份定位”看,香港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屬於中國的地方政府,和廣東省政府是一樣的。只不過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中央把諸多國家層面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區;因而,香港行政長官與廣東省長相比,依法享有更多的中央授權。

  從現實情況看,選舉有可能被“港獨”勢力騎劫!香港缺少協商文化,一些人判斷問題“非黑即白”“非友則敵”,十分極端!加之回歸以來教育的失敗,一部分年輕人被“港獨”思想洗腦,很容易被“港獨”勢力操縱;眼下,在國安法的震懾下,“明獨”已除,但“暗獨”未絕,不排除“港獨”勢力利用選舉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途徑,先把“港獨”分子送入選委會,再選出一個具有“港獨”傾向的行政長官;果如此,則為時晚矣!因此,改革選舉制度,提前堵塞漏洞,方為上策!

  如此看來,既有法律依據,又有現實需要,還有選舉的反例和協商的正例作參照,“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為什麼就不可行呢?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屠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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