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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評武論:走出西方民主價值的迷思 協商選特首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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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15:44 | 稿件來源:香港“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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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接受港媒採訪時提到,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明確羅列,香港特首可以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梁振英指出,“這是當時社會共識及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如果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聯合聲明,亦無須修改基本法及釋法。”1月19日,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就相關問題的回答時亦強調,雖然自香港回歸以來,特首皆由選舉產生,但根據基本法第45條,若特首由協商產生亦不違反基本法。故此,特首可經由民主協商產生的機制,第一不違反基本法的法律框架,第二也是《聯合聲明》中英兩國達成的共識。

  但與此同時,“協商”論觸發了部分行政議會成員的極力反對,更出現“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猜忌誤讀,如認為協商產生特首的舉措是“政治上、制度上的倒退”,是辜負700萬港民的期望,並且認為“立法會亦不會有三分之二票數通過。”香港“毒”《蘋果日報》更是混淆視聽,操縱輿論,大肆捏造誹謗之辭,指出特首改由協商產生是香港“民主自治”的墮落之始,坐實了“一國兩制已死”的事實云云。如此唱衰香港的論調,簡直是與部分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激進派“一拍即合”,更是“曲意逢迎”了西方反華的“狼子野心”。事實上,廿多年來,基本法中的許多條款一直處於“休眠狀態”,這恰恰顯示出中央政府給予香港最大的自由空間和自治選擇。但反對派卻不懂珍惜與善用其於香港的發展,反而將中央的善意包容視為“奪權”、“變天”的機會。因此,為了香港的穩定與發展,充分發揮基本法的作用,喚醒“休眠”條款,何嘗不可?

  首先,在行不行得通的層面,協商選特首之舉具有堅定清晰、不容置喙的法律依據。部分港人對“協商”論的曲解,往往在於他們無法辯證地理解,選舉和協商不過是產生特首的“用”之手段,而中央政府任命為“本”之根源,“一體兩用”,無法“本末倒置”。鄧小平曾說,“不管黑貓白貓,能捉到老鼠的就是好貓。”同樣,不管選舉亦或協商,能選出好特首就是好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並不缺乏選舉民主,從行政長官選舉到立法會地區直選,可謂是選舉年年有,成本極其高,民眾不勝煩,漏洞極其多。選舉委員會的權力規範之缺乏,香港選民年齡下限之偏低,都暴露出香港選舉制度本身的弊端。這幾年數次社會暴亂皆打着“民主雙普選”的旗號,為西方反中亂華勢力干預中國內政提供了藉口。改革香港特首選舉制度,發展協商民主文化,目的是為了再一次明確“港人治港”的原則和尺度,使得香港管治权可以由愛國者集體掌握。

  其次,在能不能做得到的層面,我們必須意識到,協商選特首既是維護香港權益、尋求香港發展道路的“新思維”,更是在經歷持續黑暴、社會撕裂、暗“毒”湧動的當下,一場民心所向的“及時雨”。香港是实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但激進民主派和亂港分子曾“大做文章”,玩弄文字遊戲,強調“兩制”之對立,斷章取義地抹殺“一國”之前提。這造成了香港在極長的時間內,“港獨”言論甚囂塵上,一部分年輕人被洗腦操縱,同時造成民心的隔閡,社會陷入“非黃即藍”、“非友則敵”的極端對立邏輯內。在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縱暴派爭奪了逾八成的席位,再加之民主派原佔選委的300席,這將造成民主派的選委在特首選舉中將有超過400席位。這400席位會不會“暗度陳倉”,夾藏“港獨”分子,誰也無法打包票。而這一批左右了選舉委員會的泛民者會不會“扶持”有“港獨”傾向的特首,我們更無法“拍胸脯”保證。近年來香港社會的動蕩不安,政治混亂,歸根結底是一小撮反對派的興風作浪。他們持着“不認祖不歸宗”的暗黑心態,勾結反華勢力,登堂入室,否定中央,抹黑中國,苦了香港民眾,傷了中央與香港的情感,最終使得香港在全球“新冷戰”序幕下,成為了西方反華勢力策動顏色革命的試驗田。

  更大的問題是,我們必須走出西方民主價值的迷思,普選或選舉並非是民主實踐的唯一方式,更不是最完善的方式。民主(democracy)並不代表民粹(populism),中國的民主政治是以民為本,包容多元,避免內訌撕裂的東方民主。但部分港人全然在西方價值體系判斷中“無法自拔”,一葉障目,以為美國普選總統的方式是唯一正確的民主運作。他們無法洞察,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民主體制早已腐敗墮落,被富人財閥與議員集團之間的金錢捆綁,早已使得兩黨的競爭成為了一場內捲的“零和遊戲”。不是民眾個體可以選擇政黨,是富豪財閥的經濟尋租決定了什麼政黨可以讓民眾去選擇。因經濟資本和政治強勢所塑造的“民主”神話,更是讓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忘記了自己曾經是如何以販賣黑奴、傾銷鴉片、滅絕土著而起家。香港沒有必要生活在西方民主的“陰影”裏自我多情。2020年,港“毒”軍師戴耀廷所設計的“攬炒香港十步曲計劃”和“35+初選”,便是以民主為價值口號的一次有預謀、有組織的奪權行動。試問還要有多少顛覆活動,要打着“民主”旗號,行天下之惡?

  協商選特首,有法律上行得通之依據,有現實生活中行之必要,更有在東方政治文明體系中行之基礎,何樂不為?香港要實踐香港道路,必須要擁抱國家,告別西方價值,形成自己的道路自信、文化自信和政治制度自信。

  (作者為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香港安徽聯誼總會常務副會長 吳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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