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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港台|港台管理六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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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09:49 | 稿件來源: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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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昨日(19日)公布對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內容涵蓋編輯管理及投訴機制、服務表現衡量及評估、港台工作人員管理等6方面。報告批評港台管理制度缺失、問責意識薄弱、處理投訴機制不透明等,特區政府官員不點名批評港台去年一個短短5分鐘的節目,就違反了發表煽動仇恨言論等6項守則,並不點名批評有節目聘用涉嫌幹犯嚴重罪行的藝人,完全缺乏風險管理意識。

  報告向港台提出多項建議,以令港台全面履行《香港電台約章》下作為公共廣播機構及政府部門的公共目的和使命,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政府規則和規例。

  特區政府同時宣布,在原於今年8月約滿的現任廣播處長梁家榮將提前解約,由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於下月1日接任。

  ▶編輯管理及投訴機制:問責欠奉

  情況:2019-20年度的周年報告只載述公眾意見或提議、收到的投訴及查詢,及通訊局裁定成立的投訴個案總數,但無個案詳情

  批評:

  一、編輯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無清楚界定及記錄編輯流程和決定,亦無清楚劃分各級編輯人員的權責

  二、不能有效載述或解釋應如何理解、運用和實踐《香港電台約章》(《約章》)、《節目制作人員守則》及通訊局業務守則

  三、無按《約章》規定主動征詢顧問委員會意見

  四、處理投訴機制欠缺透明度;投訴由被投訴節目的制作人員或單位處理,存在角色衝突;只披露投訴數字而無公開交代處理投訴的工作

  建議:

  一、加強編輯管治,制定穩健和透明的編輯流程,清楚界定各級編輯人員的責任,強調總編輯及首長級人員的決策角色

  二、制定全面的編輯政策及詳細指引

  三、主動征詢顧問委員會有關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及投訴事宜的意見

  四、改善處理投訴機制,保存投訴調查及跟進記錄,以加強違規風險管理

  ▶服務表現衡量及評估:指標全無

  情況:港台須遵守《約章》,但港台並無相關關鍵績效指標

  批評:

  一、衡量港台表現的關鍵績效指標沒有與《約章》掛鉤,公眾及持份者難以評估港台的表現是否達至《約章》下每項公共目的、使命及目標

  二、定期報告只交代技術數據和節目制作播放資料,無檢視和解釋制作是否符合港台的公共目的和使命,亦缺乏觀眾反應的評估;同時港台亦無向顧問委員會和商經局提交詳盡管理分析和服務表現報告

  建議:

  一、訂定更具意義的服務表現指標,以評估能否達到《約章》的公共目的和使命

  二、制備更詳細的周年計劃及周年報告,清楚訂明年內策略及指標,並向公眾、顧問委員會和商經局匯報結果及成績

  ▶工作人員管理:易私相授受

  情況:2019-20年度,港台用近7,200萬元聘用非公務員合約雇員,第二類服務提供者(即非港台員工或雇員)由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核準的5個類別,即臨時藝人、唱片騎師、編劇、撰稿員及資料搜集員,泛濫到76個工種,工作類別亦與節目主任職系人員重疊

  批評:

  一、嚴重依賴全職及兼職合約員工及第二類服務提供者

  二、第二類服務提供者並非港台員工或雇員,其合約直接由制作單位批出,若把關不力,或出現利益衝突及私相授受的風險

  三、部分全職及兼職合約雇員的管理下放至制作單位,欠缺部門機構層面的監管

  四、540名節目主任職系公務員被劃分為兩個組別及14個工種,過早分流以致各自為政,且沒有系統培訓、缺乏調任安排,阻礙跨界別的協作

  建議:

  一、確保所有港台工作人員了解《約章》及作為政府部門和公共廣播機構的責任

  二、嚴格審視第二類服務提供者現行安排是否合乎最初由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核準的原意及範圍;制定適用於各類人員工作期間及工作以外的行為守則

  三、檢討和加強對合約員工及第二類服務提供者的管理

  四、制定部門整體人力資源策略,審視和理順節目主任職系的角色和核心職能、技能要求和工種安排,並加強培訓

  ▶財務管理:從不檢討

  批評:財政預算計劃往往集中應付短期運作需要,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亦未有檢討部門財務表現。

  建議:整合財政和業務規劃的周期,推動涵蓋中短期的機構策略,並每年檢討財務表現,以協助規劃下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及撥款分配。

  ▶物料采購及供應:多報價少招標

  批評:過分依賴以報價方式采購而不進行公開招標,而且采購規劃不周,缺乏部門中央管制機制。

  建議:評估采購系統成效,並加強監督部門的采購活動,和適時咨詢專家部門意見。

  ▶資訊科技管理:未善用潛力

  批評:面對行業不同媒體的匯流,未能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的潛力來提高表現。

  建議:制訂全面的資訊科技策略,改善部門零散的資訊科技管理模式。

  邱騰華:須履行公共機構責任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記者會上談到港台的角色時強調,港台是政府部門,同時也是香港唯一的公共廣播機構,必須按《香港電台約章》履行編輯責任,不能單單以傳媒機構自居,或以“編輯自主”為由偏離《約章》對它作為一個公共廣播機構的要求。

  邱騰華表示,港台的角色在2010年8月頒布的《約章》內清楚界定,其中第四段訂明:港台作為香港公共廣播機構,必須達到一些公共目標,包括讓市民認同公民身份及促進公民社會發展、增加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在香港實行情況的認識,以及培育市民對公民及國民身份的認同感。

  無恪守編輯方針屢被投訴

  《約章》第七段亦指,港台會恪守四點編輯方針,分別為發放準確並具權威性的資訊、持平地反映意見,並公平地對待有意在公共廣播平台上發表意見的所有人士,不受商業、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影響,以及秉持最高的新聞專業標準。

  邱騰華直言,港台近兩年被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7宗投訴個案成立,接二連三被裁定違反多項守則條文,事情性質相當嚴重,引發公眾關註。

  他表示,社會上對港台的定位意見主要有兩方面:有些人認為港台作為政府部門,以公帑營運,就必須要正面宣傳政府政策,不能唱反調或拖政府後腿;有些人認為港台既然是廣播機構,在《約章》下享有編輯自主,批評施政實屬理所當然。

  邱騰華強調,基於港台的角色和獨特定位,“單純以香港電台單一角色去衡量港台工作的看法都是以偏概全。”作為公共廣播機構及政府的一員,港台具有其功能和價值,並必須確確切切做好在《約章》之下的指定角色,才能有效發揮其公共廣播職能,達到市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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