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開審 24人被控1認罪前年7月28日攬炒黑暴藉警方駐守在遮打花園集會現場,兵分兩路進行非法遊行,並攻擊阻截的防暴警,近半百黑暴被捕。其中一批24人被控暴動,除一人認罪,其餘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昨日(2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大部分被告當日穿著黑衫、戴頭盔及手袖,有人攜有護目鏡、防毒面罩、膠索帶、六角匙及行山杖等物品,控方有直接證據證明其中11人曾參與暴動行為,又強調無論被告有否親身參與暴動,只要與親身參與者有共同目的、犯罪計劃,以及協助與教唆各人參與,就是參與暴動。 24名被告(16男8女),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依次為:張智麟(21 歲,無業)、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學生)、徐慶鈞(20 歲,理髮師)、陳希雋(24 歲)、崔耀明(21 歲,學生)、林少峰(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20 歲,學生)、林勝如(19 歲,文員)、黃頌恩(22 歲,學生)、黃錦珊(20 歲,文員)、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18 歲,無業)、莫卓煇(33 歲,文員)、黃飛鴻(19 歲,無業)、簡健煌(24 歲)、張嘉聰(20 歲,學生)、譚詩妙(23 歲,文員)、羅萬泳(22 歲)、蔡寶如(23 歲)、譚伊婷(25 歲,文員)、陸映慧(27 歲)、黃柏賢(21 歲,學生)。 本案由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審理,主控為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後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第四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電收發機。 第十五被告莫卓煇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當中第十七被告簡健煌早前認罪,其判刑將留待至案件審結後一併處理。 警屢驅散示威者不果 控方指,當日警方對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及施加條件,集會開始後,有人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的規定,離開集會地點並朝中聯辦方向步行,警方在西區警署外設立防線,其間約一二百人到達德輔道西及西邊街的馬路,聚集在警方防線前;當時大部分人的裝束及裝備,包括黑衣、頭盔、面罩、保護雙手的保鮮紙、護甲、揚聲器、鐵通及行山杖等,同時堵路及築起“傘陣”與警對峙。當晚約7時,警方多次使用擴音器及展示旗幟警告人群離開不果,人群更不斷用物件敲打欄桿製造噪音、鐳射筆照射、粗口辱罵及投擲雜物挑釁警方,直至警方展開掃蕩。 警方推進期間,多次舉旗警告及施放催淚彈驅散,但有數百人仍然佔用馬路,更不時在警方暫緩行動時向防線進逼。至晚上7時49分,數百人逐漸退至案發位置德輔道西近皇後街,約10分鐘後,警方展開拘捕行動,當場制服拘捕24名被告。第十五被告莫卓煇被捕時掙紮,總督察鄧智兆警告不果,被莫用右手肘撞向胸口。 控方表示,有直接證據指控其中11名被告參與暴動的行為,其餘被告則可從他們被拘捕制服的情況和過程、衣著和裝備、逃匿證據等,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 控方指,不論被告有否親身參與暴動,只要他們與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計劃及協議、共同的犯罪意圖或只是身在現場,鼓勵親身參與暴動的人,就是參與暴動。如法庭認為控方證據未能裁定各被告的暴動罪成,要求法庭考慮裁定各人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