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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公布區議員宣誓修例 違誓將被DQ、5年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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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16:33 | 稿件來源:香港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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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2月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除《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其中訂明區議員跟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司法機關人員一樣,都必須宣誓。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態度要真誠及莊重,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會裁定為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加入定義,在意圖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擁護及信奉《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草案列出負面清單,違反者被視為違誓。負面清單如下:

  (a) 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包括 :

  (i) 作出《基 本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ii ) 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 ;

  (iii) 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b)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c)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d)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

  (i) 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 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 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自決”為宗旨的組織;

  (iv)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

  (e)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f) 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 基本法 》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 ,包括:

  (i) 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 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

  (iii) 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 (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 )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g)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 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h)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

  (i) 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

  草案建議,授權律政司長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某位議員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或違反誓言為由,向涉事議員提出法律程序,議員會即時被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最終裁決,若被裁定喪失議席,將於5年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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