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衡量風險 拒黎智英保釋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正還押赤柱監獄的一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終審法院撤銷其保釋後,本月18日到高院再申請保釋,被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駁回。彭官昨日(2月23日)頒布判詞指出,法庭在處理保釋申請時,需對日後的風險作出預測及衡量,要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不批準黎智英保釋。 判詞指,控方反對黎智英再申請保釋,並呈交了兩份由警方準備的新誓章,一份是關於黎智英涉案的財務往來資料,另一份則指黎智英涉嫌幹犯另一宗國安法罪行,其在2021年2月16日在獄中再次被捕。控方基於上述背景,再加上黎智英擁有的財力與人脈,令人懷疑黎智英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有關行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達成,況且黎智英提出的附加保釋條件難以監察執行,因此控方認為法庭不應批準黎智英保釋。 黎增保釋條件 倡住所斷網 判詞披露,黎智英一方這次為了保釋,又建議增加新的保釋條件,包括終止黎智英住所互聯網服務、限制到黎智英家中訪客人數和逗留時間等,加上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足以防止黎智英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黎智英一方又指,黎智英的政治意識形態及其能力,不能視作罪行,法庭不應加以考慮。 有人脈資源更易危害國安 彭官在判詞中表示,黎智英的財力、人脈以及政治思想當然不是罪,但在決定保釋與否時,這些也是要考慮的相關因素,例如有財力的人比手段有限的人更易組織危害國安活動,意識形態堅定的人會比隨波逐流、欠缺熱情者更容易犯事,有人脈和資源者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比獨行者更有效率。 彭官指,終審法院已裁定“所有保釋決定均需衡量日後的風險”,她在處理本案時首先考慮到席前所有相關資料,再考慮保釋條件的有效性,然後考慮黎智英的個人背景、財力資源、人脈關系等。 彭官又指,法庭關註的不止是黎智英會否繼續發文呼籲外國制裁,而是黎智英會否做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雖然黎智英承諾不發文及不受訪保釋條件,但這只是本案考慮因素之一。法庭在考慮保釋申請時,不應只考慮黎智英重犯涉案行為的傾向性,而是需要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終審法院判詞也指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解讀為“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 判詞重申本案法律原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2)條指明:“不得準予(被告)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審法院亦裁定國安法第四十二(2)條對規管批準及拒絕申請的規則和原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的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更嚴格的門檻要求。 法官首先需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需考慮席前所有相關資料,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需要時再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