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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域法院裁定有權審理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4月9日電 9日,香港區域法院裁定,該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早前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項罪名的“人民力量”譚得志的案件。 被告譚得志48歲,早前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等罪名。 被告早前爭議,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他所面對的多項煽動罪已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元素,已變為可公訴罪行,裁判法院無權將案件轉交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過代表律師提出3項申請,即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 法官陳廣池就第3項申請指出,香港國安法為全國性法律,其第62章表明它有特別的法律地位,可淩駕於香港本地所有法律。根據香港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不局限於第3章所提及的罪行;內文亦提到,香港各級法院,包括區域法院,均有權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審,屆時辯方須決定會否就司法管轄權爭議申請司法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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