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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違誓或遭停職 曾國衛:律政司須有足夠理據啟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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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14:41 | 稿件來源:香港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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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早前提出修例,若律政司司長認定個別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可提出訴訟,相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律政司亦可隨時提出法律程序。

  立法會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法案委員會今日(4月12日)舉行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律政司若要啟動程序,須有足夠理據,並非隨意提出,屬嚴謹的程序。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有關修訂過於嚴苛,認為可等法庭依法認定有關人士違反誓言,才裁定其喪失議員資格。對此,曾國衛回應表示,律政司若要啟動程序,須有足夠理據,並非隨意提出,故屬嚴謹的程序。他指,過去有議員被依法認定違反誓言,但因已超過議員開展職務6個月內提出訴訟的時限,令有關人士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對香港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是次修例為填補有關漏洞。曾國衛又指,修例加設“越級上訴機制”,可盡快處理訴訟,完成終審決定,相信已平衡議員及香港的利益。

  監誓人不能追溯宣誓無效 須由律政司提出

  多名議員關註監誓人的權力。民建聯周浩鼎關註,監誓人可否即場裁定宣誓人並非真誠宣誓,因而裁定無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表示,如果宣誓人士明顯不真誠及不莊重,監誓人可在有關人士宣誓後,根據該名人士的過往言行、當時衣著等,判斷是否宣誓有效。

  旅遊界的姚思榮提出,監誓人有無追溯權於事後裁定宣誓無效,鄧忍光說,如果監誓人在宣誓人宣誓後當下無做任何行為,應被理解為接受宣誓有效,所以監誓人不能追溯,如要追溯須由律政司提出訴訟。

  新民黨的容海恩提問,監誓人有無額外權力,可否明知宣誓人不真誠莊重情況下,拒絕讓有關人士宣誓。鄧忍光指,由於要對宣誓人士有合理保障,因此要等待對方宣誓後,監誓人才可判定是否有效,如果不讓對方宣誓很可能會遭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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