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正就違誓議員停職期應否獲得薪資研究機制香港中通社4月12日電 香港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12日舉行會議,多位立法會議員關注若區議員被暫停職務,是否應暫停發放薪資。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民政事務局正研究相關機制,稍後會有安排。 早前,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指,若香港律政司以某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向其提出法律程序,相關法律程序一旦開展,該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會被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訴訟有最終決定。 鄧忍光在會議上表示,如果宣誓人在完成宣誓之後,被監誓人裁定明顯違規,所以他不能就任區議員,便不存在追討薪金的問題。但如果有區議員已經依法完成宣誓,但律政司掌握證據認為他存在違反誓言的行為,並提起上訴後,其職務會暫停;至於是否應繼續發放薪資,民政事務局正在研究相關機制。 此外,條例草案第20A條指出,若宣誓人故意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誓言。 香港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問詢,假設宣誓人的行為很清晰地顯示其並非真誠宣誓,監誓人是否有權力即場判定宣誓無效。 鄧忍光表示,如果監誓人認為宣誓人言行不莊重,或違反有關要求,可以判斷宣誓無效;但在宣誓之前是無法判斷的,應該是看完宣誓人言行甚至衣著後,再根據有關條例判斷宣誓是否有效。 香港立法會議員姚思榮問詢,應該如何辨別宣誓人有心還是無意做出上述行為;另外,監誓人是否需要在現場判斷宣誓人違反要求,還是可以事後追溯。 鄧忍光表示,只要宣誓人違反任何一項上述要求,就有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或拒絕宣誓,至於如何判定不真誠或不莊重的行為,監誓人應該根據普通常識和特殊環境客觀判斷。 鄧忍光表示,監誓人完全可以在現場作出合理判斷,如果監誓人當時未作出裁定,就會被認為他接受了宣誓人的宣誓;因此監誓人不可以追溯,需要律政司提出訴訟,因為宣誓人已經根據條例完成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