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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夏博義跟著誰的魔笛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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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9:50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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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4月13日電 英國政客、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繼抹黑香港國安法後,又對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大放厥詞,妄稱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或會“限制市民選擇”,可能“違反”人權法對選舉權利的保障;又稱大律師公會轄下的委員會正仔細審視國安法條文,探討“值得提出修訂”的地方云云。夏博義對中央事務指手畫腳,儼然一副“人權師爺”的嘴臉。其實夏博義不過是隨著美英反華勢力魔笛起舞的“魯蛇”(失敗者),再度上演一齣逢中必反、雙重標準的舊戲碼。

  抹黑新選制製造社會分化

  早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少數西方國家以其一貫反華目的,罔顧事實,對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這一中國內政指手畫腳、抹黑詆毀,甚至實施所謂的“制裁”,對香港事務進行粗暴干涉,再次暴露了這些國家霸權主義行徑和遏制中國發展的險惡用心。主子定調,各路嘍囉細作競相表演,按照劇本輪番配合表態。作為英國牛津市前市議員,又有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華麗外衣,夏博義此番“聞笛起舞”,發表“情緒化的政治宣言”,是挑戰中央底線,刻意製造社會分化。

  對政治參選人進行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審查,是世界各國選舉制度的通例。近年,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選舉制度的漏洞混入建制後,逾越了國家安全紅線,甚至與外部勢力勾結,挑戰“一國兩制”底線。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這種行為的發生,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增設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正是為了堵塞選舉漏洞,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完全與限制選舉權無關。

  然而,夏博義卻質疑“審查工作會否公平地做,審查工作會否變相限制市民的選擇”,這分明是對中央行使憲法賦予的權責預設立場和結論,危言聳聽,刻意抹黑,卻罔顧英國同樣有選舉委員會,其重要工作之一,便是審查選舉人資格的事實,若候選人存在重大法律或品行問題,將失去參選資格。敢問夏博義,英國的做法有無限制該國公民的選舉權?是否違反人權法?

  夏博義身為資深大律師,披著“人權大狀”的外衣,動輒以“人權法”說事,本應熟悉人權公約對國家安全、英國審查候選人資格的有關規定,卻對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資格審查作出不盡不實、帶有明顯誤導的評論,是不是雙重標準?夏博義還有一絲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有的公正理性?對得住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嗎?

  夏博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還辯稱:“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團體,而是高標準的專業團體,每位公會主席有責任捍衛法治、司法獨立、基本法、人權法及司法公正,這是我們的責任。我們經常就政治敏感議題發聲,是由於事情影響我們捍衛的價值。”

  確然,每個社會界別和專業團體都可以就政府的政策提出意見,大律師公會也可以表達意見,但夏博義騎劫大律師公會,高調批評政府政策及發表各類政治言論,而且面對外國反華勢力不斷粗暴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但夏博義和大律師公會充耳不聞,沒有發聲譴責,有違公會捍衛法治及司法獨立的責任。

  夏博義和公會的言行完全屬於政治行為,既然參與政事,就要負起所有的政治後果,不能以所謂“專業”作擋箭牌,企圖逃避所有責任。

  口說“捍衛法治”實為破壞法治

  夏博義自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後,便公然質疑香港國安法,聲稱國安法第14條及60條列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行為不受特區管轄,意味國安公署人員可在香港“為所欲為”,情況非常危險及違反法治精神,故提出要求特區政府修訂國安法部分條文云云。

  夏博義的謬論直接遭到了港澳辦和中聯辦以及社會的強烈批評,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不容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必須堅決維護,絕不允許一些政棍和團體披著“專業”外衣從事亂港禍港行徑。

  夏博義的無端指責屬於無中生有、煽風點火,將國家法律視為威脅,將法律法條用本該為百姓謀福祉的如簧巧舌歪曲、抹黑,他的用心僅僅是捍衛法治?他的用心已經是司馬昭之心了。夏博義狂妄挑戰國安法和中央權威,終將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作者為中國僑聯委員、安徽省政協委員、香港安徽聯誼總會常務副會長吳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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