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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違反“禁蒙面法”等兩項控罪再判囚4個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4月13日電 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誌”核心分子黃之鋒13日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黃之鋒和另一名男子古思堯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和未經批準的公眾遊行。 同時,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未經批準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黃之鋒被判入獄4個月,古思堯則被判入獄5個月。裁判官鄧少雄表示,案件當時歷時約3小時,參與人數約數百至1000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媒體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扶著並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 黃之鋒2020年因涉2019年6月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被判入獄13個半月,目前正在服刑,鄧少雄下令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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