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精簡地契續期手續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12月7日電 鑒於由2025年起有大量地契到期,香港發展局7日公佈《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擬透過法例設立恒常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所有業權人與政府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草案將於8日刊憲,並於12月1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根據發展局向立法會遞交的文件,由2025年6月至2047年6月29日,將有約2400個地段的地契到期;到2047年6月30日,有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更會同日到期,涉及逾150萬位業權人。按照1997年7月公佈的土地政策,一般用途地契,即特殊用途地契以外的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一般會獲政府予以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 今次條例草案維持和沿用1997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變了續期方式,以刊憲取代政府與業權人逐一簽立新地契,確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為續期提供確定性,亦有助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續期安排的信心。 條例草案訂明,政總署署長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將會獲續期,較早前建議的不少於3年有所提前。另外,若有公眾利益考慮不應為個別地契續期,如地契有嚴重違反地契情況而屢勸不改,地政總署可拒絕為該地契續期。翻查地政署資料,由1997年7月至今到期的25份地契,並沒有一般用途地契因公眾利益考慮而不獲續期。 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條款,並按1997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無須為續期本身補地價、但須繳納隨應課差餉租值每年調整而計算的地租的續期條款,以及有關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均以原狀過渡。 此外,條例草案亦訂明,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在特區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買賣包括續契等事宜,由於屬外交事權,須繼續按公署就相關房地產並自2022年6月生效的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續期批准,地契才可獲續期。(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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