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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清朝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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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17:32 | 稿件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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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到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禮法結合可算是最突出的一點。可能大家對於古代的各種刑罰印象深刻,淩遲、車裂、烹殺、誅族之類的酷刑總讓人感覺殘酷異常。隨著清朝各種案件被影視劇搬上銀幕,觀眾對於清朝、對於古代中國的司法有著不好的印象。在封建集權社會中,從夏商周到明清,中國的司法制度已隨時代在進步。清朝的歷代皇帝都很重視刑法,由禮教延伸出“慎重刑章”的思想是當時清朝刑罰使用的基本方針。可以說清朝在司法方面是歷朝歷代之最,其完善程度已經是封建專制王朝的頂峰了,辦理案件比之前王朝還是相對公平的。

  清朝並沒有明確審級和制定終審制度,老百姓要是覺得不公,可以繞開當地往上反映,甚至可以向皇帝告禦狀。案子的最終審判權並不一定局限在某一個人的身上,可以更自由地避免因為權力導致的冤假錯案。但是,為什麽在這種看似自由、公平的制度下卻誕生了這麽多的冤案。我們在北大歷史系博士、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的《清代的案與刑》一書中,通過案例分析梳理整個案件的演變流程,會發現清朝刑法制度的致命弱點。

  這本書並不是一本有關法律或者歷史的學術著作,算是一本通俗的以法律看歷史的普及讀物。書中內容分為上下兩個部分。上編《舊案重審》,以雍正至光緒年間的多樁大案為線,還原案件過程,理性從中審視一樁普通的案件是如何變成了引起皇帝關註的要案。下編《刑期無刑》,則剖析清朝法制體系,展現了清朝法制體系的審案流程、機構設置、人事機制以及明暗規則。尤其是在清朝本來寬松可以越級上告的制度中,如何因為各級官府的拉鋸,上級與下級、中央與地方、皇帝與官僚群體間的矛盾,而讓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變成了牽連數人的政治案件。

  案件中的人事鬥爭

  在現代社會體系中,地方官員並不具體負責司法方面的事物,有專業的司法機關辦理,這便讓司法與政治進行了一層隔離,兩方互不影響。但在中國古代,一方官員不僅要管理軍、政、民三方面的事物,同時也負責偵查、破案、審判等司法方面的工作。案件偵破的效率,審判的公正與否,在當地引起的輿情,都包含進對官員政績的考核中,很大程度影響到了官員的仕途。司法的主導權不在法律而在政治,官場的人際關系,官員的利益得失,幕前幕後的政治勢力,還有中國人最註重的面子問題,一下就讓一起普通的案件變得復雜起來。書中寫的第一案就為我們揭示了清朝官場的復雜人事關系。

  雍正末年,湖北麻城男子塗如松的妻子楊氏忽然失蹤。楊家在當地頗有勢力,知道夫妻倆經常鬧矛盾,便懷疑塗如松殺害了楊氏,告發了他。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楊家人買通他人做偽證,要把案子坐實。在古代中國的刑事案件操作中,素來重視口供而輕物證,我們經常能聽到屈打成招的被告,因為只要一認罪,即使物證不全,這案子就算結了。

  在麻城的案件中,知縣嚴刑拷打塗如松,讓他招供。但在新知縣湯應求上任後,則重審此案,認為證據不足,否定塗如松殺妻,並將其釋放。後來,在當地河灘發現一具男屍,楊家人非把他認作楊氏,全家大鬧縣衙,再次上告。事情捅到了省裏,省裏便派當時在湖北官場勢頭正旺的廣濟縣知縣高人傑來會審此案。高人傑除了是名特派員外,還有另一個身份,就是當時湖廣總督邁柱重點培養的人才。高人傑到來後把白的說成黑的,一口斷定這是殺妻案,嚴刑拷打做偽證逼塗如松認罪,並且把前任知縣湯應求也牽連進來,塗如松此時只想求速死,這案子就當完結了,能趕緊向上級呈報等待判決。這件案子嫌疑人塗如松被用刑至雙膝見白骨,刑審過程中有八名證人被打死,二十一名有往來的鄰裏被連累,六座墳墓被挖,為此傾家蕩產的人更達百人之多。一個小小的縣城被一件案子整得昏天黑地。在湖廣總督邁柱的支持下,處決文書終於下來,這個冤案似乎就要被坐實了。但此時楊氏的意外現身,讓此事瞬間升級。

  在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整個案件走到這一步,案件的公正與否已經隱藏在湖北的官場鬥爭中了。當時新上任的湖北巡撫吳應棻與邁柱素來不和,就想借此案鬥倒邁柱。“殺人兇手”將要被處斬,而“受害者”卻依然在世,這顯然說不過去。而時局也已變化,此時雍正皇帝已死,新登基的乾隆皇帝一改父親奉行的“刑政尚嚴”的宗旨,而改為“尚寬”。因此吳應棻在上奏後,得到了乾隆的支持,重審此案。

  此案的走勢現在無論是黑是白都涉及一眾官員的仕途,湖北官場的派系之間劍拔弩張,光靠湖北內部已經無法平復此案帶來的影響。而現在被攻擊的焦點人物邁柱,他的女婿鄂爾泰還是雍正指定的輔政大臣。這一層又一層關系的包裹,就連乾隆皇帝也沒辦法,明知錯在邁柱,但只能各打五十大板,將兩人一起調離。又恰逢新皇帝登基大赦天下,因此擔了主要責任的小官,有功的也不升遷,有過的也沒有太大的苛責。案件雖然還了塗如松清白,但造成的影響卻讓所有涉及案件的人員,都因此而改變了人生。此案後在清朝大文人袁枚的筆下,成為兩本知名的暢銷書,也因此在當時和後世流傳甚廣。

  地方案成禦案

  第一案如果說成是人為也無可厚非,畢竟制度上的缺陷隱藏在背後。而有些案子則是比較明顯,是從清朝司法制度上的顯性缺點所延伸出來的。清朝的地方司法系統,一直存在著一個人盡皆知、影響惡劣卻又讓各級官員無法解決的現象——諱盜誣良。嘉慶、道光年間著名幕臣包世臣曾作《書三案始末》,記載了嘉慶年間的三件大案,其中就有“泰安徐文誥案”,這就是一起典型的諱盜誣良案。在《清代的案與刑》中,作者對這件案子進行了深度解析。

  嘉慶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泰山腳下的泰安縣巨富徐文誥家中闖入了一夥盜寇,徐文誥和弟弟徐文顯率家丁持火槍反擊。盜賊被擊退後,發現家中養的武士柏永柱被盜賊殺害了。徐文誥去縣裏報案,知縣汪汝弼親自勘查現場後,僅憑不齊全的證據和猜想便判斷是徐文誥殺死了柏永柱。而後知縣誘導徐文誥,“把罪認了交點錢,咱們兩者都好”。徐文誥出身富貴之家,一下就明白了這個官場潛規則,知縣準備“諱盜誣良”,於是出於自保,托人給知縣送禮以求自己太平。而這反倒給了知縣汪汝弼口實,說他做賊心虛要抓他。

  徐文誥在逃跑期間上到省裏鳴冤。時任山東按察使的程國仁是汪汝弼的同鄉,又曾同在翰林院任職,有心偏袒汪汝弼。聽了汪汝弼的一面之詞後,程國仁將案子交給濟南知府嚴審,濟南知府了解上級的心思,於是嚴刑拷打逼徐文誥畫押認罪。徐文誥的案子定罪後上報刑部。刑部僅憑上奏文書就看出其中疑點重重,駁回要求地方重審。而地方則變本加厲,將“毆殺”長工變為“故殺”長工,原來的徒刑也改成了死刑。徐文誥弟弟徐文顯見哥哥得救無望便赴京,到督察院上告。嘉慶皇帝接狀大為惱怒,復用之前被革職的直隸總督溫承惠為山東按察使,審理此案。

  作者在當時的資料中找到了對於當時官場風氣分析的證據,比如在清朝名臣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中,紀曉嵐借陰曹書吏之口,講述了當時官場斷案的“四救四不救”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舊不救新。其中“救官不救民”說的是,像民告官的案子,百姓贏了,那案件的審理官和被告的官員,上下一牽扯可能一大批人就要下台遭殃;而百姓輸了,那不過是百姓一人或徒刑或充軍,不會牽連別人。這種官場潛規則在當時盛行,因此我們看清朝民告官的案例,大多沒有好結果。要知道紀曉嵐所生活的時代,還是相對比較太平的康乾盛世,在他的眼裏清朝的司法審判就已經這般無可奈何了。

  在徐文誥一案中,新任山東按察使溫承惠到了濟南,立馬從盜賊身上找到了突破口,按照清朝法律,強盜案獲盜過半、證據確鑿,就可以結案。因此,溫承惠怕局勢有變,悄悄地派人遠赴吉林將案件主犯緝拿歸案。此時案件已然明朗,基本上可以結案還徐文誥清白。但此時程國仁是山東巡撫,他作為前任山東按察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的勢力便騷動起來。很快,溫承惠被山東官場排擠、陷害被調離了山東。案件又拐了回來,徐文誥見勢不好竟越獄上京告狀。程國仁派人攔截均無果,最終,嘉慶皇帝得知後,再派人專辦此案,徐文誥才能得以沈冤昭雪,一批官員因此被處理。

  “諱盜誣良”的幕後黑手

  跟著作者回頭看此案,最初就是一個強盜案,為什麽要誣陷好人呢,也不是為了受賄。而且據作者介紹,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處分則例》,地方官“諱盜誣良”一旦被發現是要反坐的,也就是誣告別人什麽罪自己就會被判什麽罪。相比較現代法律的處罰手段而言,可謂非常嚴厲了。那為什麽這些地方官員還願意冒這麽大的風險去諱盜誣良呢?

  根源還是在於清朝官員考績制度。根據律例,如果地方發生強盜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員又沒能在一定期限內將盜賊抓獲,就有“疏防”之罪,要被給予處分。處分的輕重根據盜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官員對此事責任大小、盜賊被抓獲的時間長短而定。可以說清朝對於強盜、流寇是非常重視的,但是對於官員來說,卻是避之唯恐不及。我們在案例中可以知道,比如第一案“麻城案”中,斷案的五年間湖北巡撫就換了五任,就可見當時官吏流動之頻繁。像強盜案這麽棘手卻又難以抓捕的案件,各級官員都不願在自己的任上碰到。而且自道光朝以後,因為盜案頻發,對於官員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地方一旦有強盜案發生,無論能否抓獲,督撫直接先把該地父母官的頂戴摘去,限時緝拿盜賊,處罰也比之前更重。

  在當時既沒有身份證,也沒有攝像頭,更沒有人臉識別,在古代的技術條件下抓捕盜寇可以說是非常難。清朝當時人口已經突破三億,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員流動頻繁,根本無從下手。即使是官府能夠抓到強盜,一旦被劫獄或是被虐待致死,亦或者是囚犯越獄,地方官員不但沒功還要從重處罰。所以,地方官遇到盜案,能不報就不報,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平穩度過自己的任期。而遇到一些因強盜引起的大案,一些心術不正的官員,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就會做出誣良的舉動。誣良的案子,只要地方官有足夠的勢力,多數百姓還是難以像徐文誥似的,有財力人力和自救的信念與之周旋的,多數背上冤案,成為地方官的政績。由此可見,即使是風險如此之大,但在絕對的權力結構之下,一套過於理想主義的畸形績效考核制度,才是“諱盜誣良”的幕後黑手。

  《清代的案與刑》一書所選的案子都是普通案件,但其曲折程度不亞於“清末四大奇案”。每件案子的背後都是復雜的,並不是貪汙腐敗四個字就能概括的。作者本想是講講清朝的司法、政治制度,但她用了個巧妙的方式,用案件、用故事為讀者講述這些奇案、大案發生的原由,同時又深度挖掘出隱藏在清朝體制中的弊病。作者向讀者揭示,清朝在司法制度上的致命弱點和清朝官場人情的復雜黏膩。一些微小的因素,一些辦案人、嫌疑人、證人的心理變化都能成為案件的幹擾因素,讓案件變得奇幻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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