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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建聯就港股IPO提六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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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14:21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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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0月3日電 香港民建聯在今年6至7月期間,安排了多場業界意見諮詢會,在綜合業界意見以及進行詳細資料搜集分析後,10月1日發表名為“提升本港新股上市及融資中心的地位”建議書,旨在優化香港上市及融資制度,吸引更多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以維持本港作為國際集資樞紐以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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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仲尼表示,香港上市集資額過去一直佔據首三甲位置,但自2021年起,香港排名已跌出三甲。至2023年,因利率急升,全球IPO的集資規模大為減少下,本港IPO總集資額僅463億港元,同比降56%。2024年香港上半年新股市場表現仍然偏弱,融資規模僅131億港元,同比下降27%。

他續說,過去三年多,港股亦陷入熊市階段。恒生指數自2021年2月上揚至31084高位後,大市持續反覆下跌。至2022年2月俄烏戰爭爆發,美國聯儲局在同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間連續加息11次,自此,港股下滑程度更嚴重,2022年10月25日,恒指一度更低見14947點。市值與成交額均明顯縮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俊碩表示,香港自2018年已持續積極推行上市機制“現代化”措施,以求吸引更多新經濟企業及來自其他地區的企業來港上市,其中主要改革方向是放寬限制,提高市場彈性,同時致力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升市場效率。比較新的措施,主要是改革GEM上市機制;進一步擴大認可證券交易所範圍,以期吸引中東企業來港上市;研究優化首次公開招股的價格發現流程;下調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和SPAC進行併購交易的規定;以及惡劣天氣繼續開市等。

儘管近期本港IPO申請活動已有所改善,但從長遠發展而言,民建聯認為當局在提升本港上市集資的吸引力及市場流通性上,仍有較大空間可繼續努力。在綜合本港與海外英國與美國等股市近年的市場改革情況與經驗,並結合業內人士意見,民建聯提出六項建議。詳情如下:

1.放寬上市門檻 調低上市財務要求

促請港交所及證監會參考如美國、內地等市場,在符合盈利要求下可豁免最低市值要求的做法,以及英國主板的最低公司市值門檻亦只是3,000萬英鎊 (最新也取消了三年盈利紀錄要求),以調低目前的新股上市要求。建議可改為只需符合最低公司市值,或者過去3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元以及最近一年盈利最少3,500萬元任何一項條件便可。

2.追求高效上市目標 訂定審批回覆雙向指標

尋求跨境上市,如能在一個高效上市的市場集資掛牌也是一個有利的吸引因素。建議港交所、證監會訂定新股上市申請審批回覆的雙向指標,包括要求負責審批的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與證監會的審批回覆,以及申請方回覆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提問查詢的時限,均劃一訂為22個營業日或一個日曆月;同時,倘若一年內仍未能審批通過,便須明確通知申請方有關上市申請不成功,以求降低上市申請能否成功的不確定性,並減低上市成本。

3.引入“試水溫溝通”(test-the-waters communication)機制

建議香港參考美國經驗及做法,在IPO機制中,由現在一般是在上市申請獲批後方會舉行路演及簿記建檔(book building)的做法,改為引入更早階段的“試水溫溝通”活動,從而方便計劃上市的公司預先衡量市場對公司股份公開發行的投資興趣及胃納,以減低公司成功進行IPO上市集資的難度。同時,監管機構須就此發出適當指引,訂明哪些資料可在“試水溫溝通”活動中發放,哪些資料不適宜,以確保在過程中前後資料發放的公平性及一致性。

4.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 調低股票印花稅

儘管去年11月政府已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0.13%下調至0.1%,即將稅率還原至2021年8月1日前的水平,但觀乎其他市場的股票交易成本明顯較香港低,美國紐約證交所是不收取股票印花稅,而內地今年8月份亦已進一步減少股票印花稅至單邊(賣出方)0.05%。建議當局探討將股票印花稅調低,或只向單邊徵收,以減低本港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提高香港市場競爭力。

倘若把股票印花稅修改為單邊0.1%,以每日平均成交額約1,300億元計算,政府收入每年估算會減少290億元。

5.政府帶頭提升投資者對新股認購信心 港投公司旗下基金認購優質新股

鑒於本港證券市場流通性有待進一步提升,建議特區政府牽頭,在符合“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香港增長組合”、“大灣區投資基金”、“策略性創科基金”以及“共同投資基金”的投資準則下,把新股上市認購納入投資範疇中,容許港投公司可透過作為包括基礎投資者等形式,投入優質企業的新股認購投資項目中,給市場提供具公信力的參考,並提升市場對本港IPO的投資信心。

6.長遠檢討市場監管機制 探討優化監管架構及方針

在中長期而言,建議當局應就現行雙重存檔機制的運作效率、有效性以及利弊進行適時檢討,同時,就本港實施介乎“披露為本”和“機構審批為本”之間的監管原則亦應進行研究,並加以深入論證,從而優化現行制度,確保本港的監管機制能配合全球及區內金融市場的最新發展形勢,與時並進。(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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