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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梁志祥:須為主要官員「正名」分享到:
中國人是很重視“命名”的,俗語說:“唔怕生壞命,最怕改壞名”,還有“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筆者認為,坊間所謂的“問責官員”,應正名為“政治委任官員”或“政治任命官員”。 “問責官員”的稱述,始於特區政府在2002年推行的“主要官員問責制”。筆者研究過相關檔,其實“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核心是“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中及公務員隊伍以外提名合適的人選,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出任這些主要官員職位”。然而,由於剛提出來的時候,該方針政策名為“主要官員問責制”,坊間便簡稱新制下的政治委任官員為“問責官員”,但事實上,綜觀整份文件,是沒有“問責官員”四字的。 (香港中通社圖片) 其實,人在社會,誰人能夠避免“問責”?即使是被視為“鐵飯碗”的公務員團隊,同樣是存在問責制度的,問題只在於責任有多大,是降職、凍職、紀律處分,還是勒令離職而已。既然“問責制度”無處不在,又何必特意聚焦“問責”二字,把政治委任官員稱作問責官員,好像其他公職人員就不用問責,或者政治委任官員時時刻刻也需要被問責一樣? 2008年,時任特區政府推行《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建議,其實已有把“主要官員問責制”轉為“政治委任制度”的意思,只是“問責官員”的稱述經已深入民心,一時未能扭轉而已。 再打開《基本法》看看,整部《基本法》也沒有“問責”二字,“委任”使用了四次,“任命”使用了廿三次,可見《基本法》的原意是很清楚的,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的性質是由中央任命,而非強調“問責”(但不表示不用問責)。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上任之後,能夠把主要官員正名為“政治委任”或“政治任命”官員,要更換所謂“問責官員”的標籤了。 (作者梁志祥為全國政協委員 新社聯會長) 【編輯:蔡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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