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無理取鬧分享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近日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審議結論”,對香港的人權狀況提出一連串抹黑,聲稱《香港國安法》不符合公約要求,更建議應廢除《香港國安法》,可謂是無理取鬧。 縱觀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會以法律形式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會任由國家安全不設防。以頻頻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的英國為例,該國本已有多項涉及國安的立法,今年當局更提交《國家安全法草案》,建議引入“破壞罪”和“外國干擾罪”,形同“口袋罪”一般,將一切“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行為和“有利於外國勢力而干擾權力或權利行使”的行為不論嚴重程度和意圖地刑事化。香港長期未完成23條本地立法,在“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迫切而重大的國安風險後,全國人大才依法制定了《香港國安法》,總則、分則加上附則只有66條,且僅僅規定了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與美國、英國等所謂“民主國家”的國安法律體系相比實在是小巫見大巫。不知未來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英國的人權狀況時,又會否要求英國廢除《國家安全法》呢? “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的法治、經濟和民生都遭到嚴重破壞,社會一度處於崩潰邊緣。《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立竿見影地令街頭暴力絕跡,成功止暴制亂,社會秩序逐漸恢復穩定,香港警方更瓦解了多個本土恐怖主義團夥,市民外出再也不用人心惶惶。在執法過程中,特區國安委更參照了香港的本地法例,針對該法第43條制定實施細則,詳細地列明執法機關需遵守的嚴謹程序要求,以確保執行《香港國安法》期間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充分體現了香港對人權的重視,絕對不存在“審議結論”所批評的“匆忙實施”或“任意執法”。 總而言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完全無視《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具體條文、實際操作和成效,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呼籲委員會未來能理性、客觀地看待《香港國安法》為香港帶來的積極轉變,不要無理抹黑香港。 (作者為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理事長 陳建業)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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