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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從高院拒批禁制令 看“國安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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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0:22 | 稿件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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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有人炒作香港存在“國安泛化”現象時,最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項令人意外的裁決,駁回了律政司關於“獨歌”禁制令的申請。此事警示人們香港面臨的主要矛盾不是“國安泛化”,而是急需“國安深化”,要防止香港國安法被架空!

香港市民都知道,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被“港獨”勢力傳唱的《願榮光歸香港》,具有明顯的“煽獨”、“煽暴”色彩,Google等網站對其置頂,在多場國際體育比賽中被當做“香港國歌”播放。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嚴重侮辱,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挑戰,是對全體中國人民感情的嚴重傷害,是對法治原則的嚴重踐踏。

今年6月,特區政府律政司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這首歌曲,這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照國安法的規定,香港司法機關同樣肩負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人們本以為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禁制令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沒想到竟然沒有批准。

日前,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命特區相關部門研究法官判詞,積極研究相關工作。試想“獨歌”繼續在香港和國外傳播,香港國安法在執行過程中豈不是落空?因此,這絕不是一個可以忽略的小事,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必須盡一切努力禁止“獨歌”傳播,否則就是嚴重失職。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司法機關肩負國安責任

對於香港司法機關裁決引發的爭議,一些人總會拿“司法獨立”作為“擋箭牌”,認為任何人無權評判法院的裁決,否則就是干涉“司法獨立”。

其實,基本法當中並沒有“司法獨立”的字眼,“司法獨立”是從基本法的具體規定中提煉出來的一個概念。主要有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請注意,以上規定是具體的,而不是“司法獨立”這樣高度概括的概念。凡是高度概括的概念,很容易被人做出恰當的解讀。這也是“司法獨立”這個概念常常引發爭議的原因。

那麼,司法機關該如何行使司法權和終審權?首先,不能違反“一國兩制”。比如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司法機構的任何裁決,必須符合以上兩條規定,也就是說必須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如果做出的裁決不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反而助長“港獨”勢力的囂張氣焰,卻不允許公眾置評,這樣的“司法獨立”就是無法無天。

再看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國安法第20條至第28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4種罪行和處罰,都訂明涉及“煽動”、“宣揚”的行為均屬犯罪。

從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關不是旁觀者、局外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員”,而是踐行者。因此,高等法院拒絕批准針對“獨歌”的禁制令,反映出其國家安全意識嚴重缺失。

“國安深化”才是當下重點

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針對“獨歌”禁制令的申請,其判詞初看似乎有道理,但透過饒舌的辭令,可看出其中的嚴重謬誤。

比如判詞稱,“法庭有責任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有責任按國安法條款保障人權,包括言論自由。法庭認同在考慮本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如批出本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者或會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

這段話提及“言論自由”。試問,《願榮光》這首歌曲裏面涉及“港獨”的內容,難道屬於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嗎?所謂“言論自由”決不包括煽動“港獨”的自由,這是基本常識。特別是“選擇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這句話邏輯混亂。“該歌曲”明顯“煽獨”、“煽暴”,涉及“該歌曲”的活動豈有“正當性”可言!

再比如判詞稱,“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這裏提及的“適當平衡”有何法律依據?法律具有剛性約束作用。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地位高於香港本地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家法律衝突的,必須修訂完善或廢止,司法機關豈能以“適當平衡”為由,對國安法“選擇性執行”!

從判詞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理解有很多欠缺之處。司法機構的裁決具有導向作用,如果司法機關不能全面準確地落實國安法,那如何引導普通市民遵守國安法?這也說明,當下香港的主要矛盾並非國安法被“泛化利用”的問題,而是國安法還沒有完全落地,“國安深化”才是重點。

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有4點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圖侮辱國歌,以致他人相當可能誤會“獨歌”為香港“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任何網上平台,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獨歌”,包括其曲調、歌詞或曲詞;禁止三、任何人士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或者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窮盡一切辦法禁“獨歌”

律政司的4點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司法機關有責任頒布禁制令。其一,國際賽事三番五次把“獨歌”誤會為香港“國歌”,造成了惡劣影響,Google拒不修改,給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造成困難,急需司法機關頒發禁制令,依法解決問題;其二,在首宗國安案件“唐英傑案”中,判詞釐清了“光時”口號的“港獨”含義,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約束作用。《願榮光》歌詞同樣包含“光時”口號,頒發禁制令有判例可循。

當下,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必須窮盡一切辦法,禁止“獨歌”傳播,這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沒有商量、討論的餘地。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今年4月15日舉行的香港特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上致辭中指出:“我們相信,香港司法法律界專業素養高、責任心強,一定能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捍衛香港法治的光榮使命。”

香港司法機關能否及時糾錯?中央和香港民眾都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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