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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死不悔改 法律界斥挑起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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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10:57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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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言要修改香港國安法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屢被質疑政治立場先行,毫無專業操守。他近日接受“黃媒”專訪時大發謬論,指“8·18流水式集會案”判刑“有別於過往只判處罰款”,又稱“若民怨無法宣泄,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多位本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批評,有關言論“偷換概念”、“混淆視聽”,且刻意誤導市民,試圖挑起民怨,居心叵測。有法律界人士批評夏博義宣揚所謂“違法達義”的思想。夏博義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只破壞,無建設,應予譴責。

  壹傳媒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十人於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參與所謂“流水式集會”,日前被裁定未經批準集結案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夏博義聲稱,有關判刑“有別於過往只判處罰款”,又指“參考其他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平的未經批準集結,刑罰一般較輕。”他又聲稱,“當社會彌漫強烈情緒,民眾需要有渠道宣泄,而和平示威對平民百姓來說,是最簡單容易的方法。若這出口被抹煞,這些情緒不會消失,很大機會轉向具破壞力的渠道,可能包括暴力。”

  梁振英批評“混淆視聽”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批評,夏博義“邏輯不通”、“混淆視聽”,並質問“為何在2019年,經常有大規模和平示威,而和平示威後又往往在晚上有激烈的暴動?”對於夏博義提到“70年代北愛爾蘭共和軍恐怖襲擊,令民眾以至當權者都急於強硬回應,最終引致英國近代史上最嚇人的冤案。”梁振英強調,英國這些冤案(包括Guildford酒吧爆炸案)是被告人在事實上被誣陷,並非量刑問題;而黎智英等人非法集結則沒有事實上的爭議,他又說,“夏博義舉北愛為例有沒有其他含意?我們要清楚告訴這位大律師公會主席,香港不同愛爾蘭,一是香港不是英國的一部分;二是香港的主權沒有爭議余地。”

  執業大律師、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香港的刑責不能直接同外國比較,因香港有自己的刑事責任的定罪標準,有關判決不需要跟從外國的做法。她指出,警方當時已經作出多次呼籲及警告,而這些有法律背景的人士仍繼續參與非法集結,屬罪加一等,不應該被輕判。她又說,當特區政府宣布為非法集結後,所謂“和平示威”將不被容許且不被鼓勵,批評夏博義宣揚所謂“違法達義”的思想有違其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身份,要求其收回相關言論。

  無視外國幹預香港法治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批評,夏博義沒有履行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職責及去捍衛香港法治,而對外國粗暴幹預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視而不見,現在更借外國不全面的案例“偷換概念”,抹黑今次的判刑,充分反映夏博義立心不良,根本不公義、不負責任。他又指,根據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市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會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認為夏博義刻意誤導市民,試圖挑起民怨,居心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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