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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垂死掙扎香港警方發最後通牒 可隨時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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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10:31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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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成立的民間人權陣線(民陣),19年來長期沒有進行任何註冊,涉違《社團條例》。香港警方早前發信查問,要求民陣在5月5日限期前交代六項資料,包括收入來源、銀行賬戶、以及與支聯會等26個團體聯署致聯合國等。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竟圖拿基本法保障結社自由做擋箭牌,混淆視聽。

  法律界人士指出,法例列明結社自由有限制,陳皓桓的狡辯只是賴皮,呼籲警方盡快執法,封艇拉人。另有消息指,警方已掌握民陣借用會員的銀行賬戶資料,在向民陣發出最後通牒之後,可以隨時執法。

  《大公報》早前獲得民陣2014年的內部電郵資料,鐵證民陣成立至今,多年沒有辦理社團註冊及公司註冊,並向會員包括“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借用銀行戶口,被借戶口者傳還包括街工,民陣用來處理收入款項。有資深會員透露,民陣獲得的捐款中,不排除涉及來自境外勢力的資金。而自三月傳出民陣涉違國安法被查後,會員紛跳船割席,資深會員不滿垂死的民陣,迄今仍未交代累計數百萬的存款資金去向。

  陳皓桓耍賴 混淆視聽

  警方社團事務主任上月向民陣發信,要求在5月5日或以前交代及解釋其收入、開支、銀行賬戶與26個團體聯署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目的及原因等六項資料。但民陣召集人陳皓桓並未向警方提供該六項資料,反而以基本法保障結社自由做“擋箭牌”,圖“遊花園”蒙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基本法27條保障結社自由並非無限制,“基本法保障任何人有結社自由,但不是結非法社團,妳可不可以話有結社自由,就走去組織黑社會?”

  傅健慈表示,市民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時,亦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若涉及破壞國家安全,或剝奪其他人行使權利,便不能享有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他說,“打個比喻,我是有參加任何社團的權利,但並非代表我可自由參加黑社會,這是有限制的。”

  傅健慈踢爆民陣只是賴皮,既無社團註冊,亦無有限公司運作,資金流向可能涉及清洗黑錢,又或勾結境外勢力等破壞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警方隨時可用涉嫌管理非法組織,拘捕召集人陳皓桓及其他幹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又或與外國有政治聯系,執法機關可用公安條例第八條予以取締。至於沒有註冊組織的管理人或幹事,則涉違反《社團條例》第5F條繼續運作的罪行,首次被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

  消息:發最後通牒後執法

  另外,民陣一直以非法組織營運,並借用組織成員的銀行賬戶,傅健慈表示,若有團體或組織在明知款項來源並代為存放,或會被視為“從犯”,涉嫌幹犯洗黑錢罪。他續指,借出賬戶的組織縱使聲稱已“割席”或“跳船”,但關鍵在於犯罪時間,而洗黑錢條例早於90年代已生效,換言之,2002年至今借出賬戶予民陣的組織,不能逃避刑責。

  據了解,警方已掌握民陣的賬戶狀況,早前向民陣發信要求解釋收入來源、開支、接收款項的銀行賬戶及其他共六項資料,這是警方慣常的做法,作出預先警告。知情人士透露,“警方一般做法首先是勸喻,之後是警告,最後是執法,現階段去到alert(警告)。警方已掌握足夠資料,尤其是銀行賬戶資料,銀行不需通知借出賬戶予民陣的團體,現在只是睇妳(民陣)點講,下一步可以是拉人”。消息指,民陣的回覆信並沒回答警方要求的六項資料,警方或會發最後通牒後才檢控,以達到程序公義,“佢(民陣)可以有抗辯理由稱不理解妳(警方)的要求,若再畀多次機會佢(民陣)仍然唔答,執法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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