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凍結資產疑與犯罪有關特區政府保安局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5月14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名下三間私人公司在4個銀行戶口內的資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指出,凍結黎智英的部分財產,是因為黎智英已被起訴兩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保安局在充分考慮掌握的資料後,認為有理由懷疑有關資產是相應罪行的財產,遂運用香港國安法所賦予的權力,凍結有關財產。 李家超:與正常營商扯不上關系 李家超強調,保安局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出書面通知凍結的資產,是犯罪資產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資產,而犯罪財產必須依法處理,這與一般人士的財產是兩碼子事,與任何正常營商的行為扯不上關系。他相信正常營商或經營事業的人士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行為,所以不應該將兩事混為一談。李家超強調,需要清晰說明的是,犯罪財產會依法處理。 本月14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首次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股份以及其他三間公司在4個銀行戶口內的資金。保安局在聲明中指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去年12月11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2021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三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幹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 同時,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可借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據了解,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本月14日當天在港交所收市後,已將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書面通知,分別送達港交所中央結算公司、一間有中介角色的結算公司、壹傳媒及其核數師及相關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