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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發言人:任何人不得參與未經批準集結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5月29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發言人29日聲明,警方已就5月30日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和6月4日舉行的公眾集會作出禁止和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此集會及遊行即屬未經批準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作宣傳或公布,否則會觸犯法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參與未經批準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準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即“限聚令”)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準集結案(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準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保安局提醒市民,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準集結。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 相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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