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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大5名學生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57至5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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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4:20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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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0月19日電 香港中文大學5名學生前年參與示威,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罪成,1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5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分別是21歲的劉晉旭、21歲符凱晴、21歲的高志斌、18歲陳歷釋,以及20歲的許貽顓。其中,符凱晴判囚4年11個月;劉晉旭、高志斌、陳歷釋及許貽顓判囚4年9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暴動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對犯罪滋事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第4次被衝擊後,才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

  5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也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

  此外,符凱晴及許貽顓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個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鎚頭,許則被指管有一個扳手。

  今年9月3日,劉晉旭在法庭自辯供稱當時想盡快離開現場,法官張潔宜認為,他當時穿上護脛和手袖走進示威者人群中,行為與其想法不一致,裁定其證供不合情理不可信。

  至於其餘4名被告,張潔宜裁決時指,雖然不能肯定眾被告何時抵達現場,但他們在第4次衝擊後的驅散行動後仍留守,認為他們若不打算參與其中,必有足夠時間離開,但他們選擇逗留,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相似,身處現場肯定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用。

【編輯:丘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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